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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雞詞典”指責微博抄襲,索賠1000萬元!

    發布時間:2021/12/7 11:23:24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入冬八件套”“六公主”……日新月異的網絡世界里,思想跨越空間進行碰撞,創造了大量新生詞匯,用來傳遞各種各樣的新生知識、新生文化,也催生了以解釋這些流行語為主的網絡詞典或百科。伴隨這一市場的發展,因詞條內容相似引發的網絡詞典侵權糾紛開始出現。

      近期,因詞條相似,流行文化百科APP“小雞詞典”訴新浪網技術(中國)有限公司和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侵權,索賠1000萬元的不正當競爭案引起業界關注?!皟杀桓孢\營的微博‘有梗百科’版塊上70%的內容完全照搬‘小雞詞典’,卻否認抄襲?!薄靶‰u詞典”APP開發商北京極核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黃宇帆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微博的這種抄襲行為給他們帶來巨大傷害,他們已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權。記者就此案采訪微博一方,微博方面回應稱,該案目前正在一審中,微博尊重法律,一切以法院的判定結果為準。

      其實,網絡流行語解釋類百科與其他百科類似,都是由網絡用戶對詞條進行創作,而在國內,因百科詞條抄襲引發的訴訟并不少見。因此,在這類案件中,詞條是否具有獨創性、誰是權利人、被訴平臺應承擔怎樣的責任、采取何種維權方式等,是業界關注的焦點。

      緣于詞典相似

      “小雞詞典”成立于4年前,如今已成為一款網紅APP。在這里,用戶可以快速查詢網絡用語,或用自己的語言定義流行語,以及分享各個圈子的“新詞趣?!钡?。

      “今年5月,我們發現微博國際版上線了一個新版塊——‘有梗百科’,這個版塊上的大量內容與‘小雞詞典’相同。我們統計發現,截至今年6月2日,‘有梗百科’中一共有近3萬條內容,其中2萬多條都是直接從‘小雞詞典’APP百分百照搬的?!秉S宇帆告訴記者,“有梗百科”上的這些內容,從標題、內容、配圖以及一些特殊的格式,都與“小雞詞典”上的詞條內容完全一致,甚至有些圖片還帶有清晰的“小雞詞典”水印痕跡。

      不僅如此,黃宇帆還稱,為了表明自己為原創,微博還篡改時間,將相關詞條的創建時間改到了“小雞詞典”發布之前。他舉例,如“奧林匹斯的陷落”一詞,相關事件發生于2021年,但在微博上卻被改成了2020年。此外,黃宇帆還表示,微博上來源于百度百科的內容均清晰標注了來源,但來源于“小雞詞典”的2萬多條內容,沒有一條標注了出處。

      對此,今年6月,“小雞詞典”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微博停止侵權、公開道歉、賠償1000萬元和承擔公證費、律師費等。法院于今年8月底正式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對于“小雞詞典”的指責,微博回復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公司確因微博國際版的某一已經下線的版塊與“小雞辭典”所屬公司存在法律糾紛,并表示,目前該案正在一審中,法院尚未作出任何事實認定和判決,法院亦明確要求原被告雙方不得對外披露案件事實及審理情況。對于該案,一切以法院判定結果為準。

      探尋保護路徑

      在此前的涉詞條類的著作權糾紛中,詞條是否構成作品、被訴平臺應承擔怎樣的責任等是爭議的焦點。如在某百科平臺詞條貢獻者訴另一百科平臺內容抄襲訴訟中,法院雖然判決該詞條具有獨創性,但涉案詞條由其他用戶上傳至后者平臺,在后平臺只是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其用戶發布百科詞條的行為,不具有主觀過錯,不構成侵權行為。在該案中,法院還指出,如果認為相關用戶發布的詞條涉及侵權,原告應向直接侵權人主張權利。

      百科詞條一般都是由網友創作、上傳,大多內容簡短。那么,該如何確定詞條權利人?平臺擁有哪些權利、承擔怎樣的責任?何種保護途徑更有效?

      “流行語解釋類百科收錄了大量網友上傳的網絡流行語詞條解釋。對于這些詞條,其著作權歸屬該如何界定,需要區分單條詞條和詞條整體,二者的著作權歸屬是不一樣的?!敝袊淖种鳈鄥f會副總干事梁飛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分析,對于單條詞條,除了表達形式有限的詞條或者對客觀事實描述的詞條不具有版權性之外,其他詞條的著作權是由創作該詞條的網友享有。至于平臺中所有詞條的集合,如果平臺能舉證對這些詞條的內容選取或者編排有獨創性,那么該平臺對詞條的數據庫則享有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他人未經許可大量使用數據庫里的詞條,則有可能侵犯該平臺對數據庫的匯編作品的著作權。

      在“小雞詞典”訴微博案中,“小雞詞典”并未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而是以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黃宇帆表示,他們平臺與詞條貢獻者之間有約定,每個詞條的著作權歸屬于創作者,未來,他們對于照搬抄襲、侵犯平臺相關著作權的行為會提起相應的訴訟。

      那么,如果能確認一平臺大量“搬運”了另一平臺的詞條,這種數據“搬運”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呢?梁飛表示,首先要判斷該“搬運”行為是否損害了原權利人的利益。作為同樣提供信息的網絡經營者,如果大量“搬運”對方的信息,無疑會對對方用戶的選擇造成實質性替代的效果,進而損害對方的利益;其次要分析該“搬運”行為是否有違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比如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使用對市場競爭是否會有負面影響等等。如果這些考慮因素都是否定的,那么該“搬運”行為就具有不正當性和可責性。

      對于此案,雙方未透露更多細節,孰是孰非有待法院的判決,本報將持續關注案件的進展。(本報記者 竇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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